如何快速的處理糾紛,降低損失
發布時間:
2022-06-23

2017年5月22日,北京景鴻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甲方、出租方)與景女士(乙方、承租方)雙方簽署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房屋面積為60平米,承租日期為2017年5月22日到2018年5月21日止;房屋的租金為5600元每月,合同里面約定,乙方將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準讓或調換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或每月按約定的租金的3倍收取房租;本合同期滿后,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景女士在租賃房屋后,又將房屋轉租給張先生。并還約定張先生有優先的承租權。實際上一直是張先生一家承租此房屋,景女士與張先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日期為2018年9月20日,北京景鴻實業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的8月份向張先生郵寄了一份通知函,公司欲收回該區域的店鋪重新招租,讓張先生在街道通知后7日內將店面騰空交付給公司,并交納占用期間的使用費以及水電費,張先生于收到通知函后仍然使用該店面。現在由于張先生不騰退房屋導致景鴻實業的店鋪招租無法進行,因此委托浩云律所經濟案律師進行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如何快速的處理糾紛,降低損失

浩云的王主管律師借貸的景鴻實業的鄒總,在聽完案件的介紹后,根據我方與景女士簽訂的租賃合同上來講,由于景女士的違約導致房屋存在轉租的情形,因此在訴訟時可以追加景女士的違約責任,并且就張先生在公司發出通知函后仍然占用的房屋使用費問題應該支付。此事雖然事情不大,但是處理不好容易影響公司的下一步招租,因此王律師給出的建議就是可以先發出律師函,此事最好盡快解決。鄒總十分認可王律師的方案,將此案件的處理委托給王律師。

在拿到景鴻實業的租賃合同后,經過仔細的審閱以及對于目前已發出通知函的整理,王律師在第二天即起草本案的律師函,分別發給景女士和張先生,在律師函中明確根據雙方約定的租賃合同,景女士并無此租賃房屋的轉租權,并且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付景鴻實業違約金,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而張先生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函后仍然繼續占用店鋪,應該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雖然張先生的合同里面約定了有限的承租權,但是法律并未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只是規定了優先的購買權,所以優先承租權并不是一項法定權利。且與景鴻實業無法定的聯系。再把目前的法律關系均闡述清楚后,把對方需要承擔的責任一一的列舉,并且要求對方在接到后3天內回復。在律師函起草發出后,對方在收到的第二天即打了王律師的電話,表示愿意騰退房屋并且愿意承擔部分損失,不在繼續占用房屋。此案件經過王律師短短的3天時間即解決,景鴻實業的鄒總表示以后會繼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