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不服從公司調崗而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發布時間:
2022-12-30

  很多企業因受到經濟環境以及業務架構影響,有時會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但由于調崗前后的工作內容有較大的差距,員工往往會拒絕服從公司的安排。那么此時公司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是否還要再向員工支付賠償呢?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代理人: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A于2019年8月入職B公司,雙方簽有勞動合同。2021年12月28日,B公司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勞動關系。于是當事人委托浩云律師提起勞動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未發的第十三薪工資。


  【浩云說法】


  一、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合同,雙方各執一詞


  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問題,B公司認為,因受疫情影響,公司組織架構調整,A的原部門被撤銷,原工作崗位同步取消。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已經對A進行調崗,但A并未按照要求按時到調崗后的部門報道,已構成嚴重違紀。因此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公司制度的規定,亦不違反法律法規,因此無需向A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出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B公司主張因A多次拒絕其公司安排的崗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該公司制度規定,員工不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停止工作或消極怠工等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處中級警告,多次不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的,處嚴重警告,造成后果的,處辭退。


  仲裁委認為,雖然該公司有相關制度,但對于A的調崗為B公司單方面進行,且調崗后的崗位與A原崗位差距較大,A并非無理由拒絕調崗。此外B公司也沒有就A因拒絕調崗給公司造成何種后果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雙方往來郵件顯示,雙方并未就調崗一事達成一致,因此仲裁委認定B公司依據該制度規定與A解除勞動關系確有不當,應屬違法解除。


  二、第十三薪屬于工資還是獎金?


  B公司辯稱,第十三薪是績效獎金的一部分,需要考核。


  但根據當事人A提交的證據顯示,A在入職時曾與公司人事有過一次談話,并存有錄音。其中提到“13薪不跟績效走”,對方予以肯定答復,此內容與B公司的主張不一致,且B公司并未就其所述的主張提交證據,因此仲裁委對B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


  最后,仲裁委裁決B公司支付A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277元,支付第十三薪27183元。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家企業想要以員工不服從調崗安排違反了公司制度為由將其辭退。但是調崗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在員工能勝任的情況下,想要給員工調崗,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否則單方面的強制轉崗,員工是可以拒絕的。


  此外,當事人A關于第十三薪的主張能夠獲得支持,關鍵在于能夠拿出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這也提醒大家,入職和工作過程中,與單位負責人談論關于自己薪資待遇及人事變動相關問題的時候,大家可以進行錄音取證,以免日后發生糾紛而無法針對自己的主張進行有效舉證。


  【浩云小結】


  企業對員工調崗,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即便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也是要肩負舉證責任的。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因不從調崗而被辭退,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同時也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在訴訟策略、證據收集等方面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