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已過時效,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抵銷債權呢?
發布時間:
2022-12-13

雙方當事人的債務都已經到約定還款期限,此時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形成抵銷權的條件之一。在雙方債權都處于可履行狀態時,雙方的債務都到期的條件也就成立了,即使此后抵銷權行使時主動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也不影響該條件的成立。因被動債權時效的抗辯當事人可以自主放棄。作為形成權,抵銷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法律并未對法定抵銷權的行使設置除斥期間,在法定抵銷權已經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綜合多種因素等因素,法院一般應認可抵銷的效力。

案情簡介

源公司與悅公司協商投資合作事宜。悅公司向源公司賬戶匯入投資款2800萬元,后源公司于10月26日退還悅公司投資款800萬元。12月16日,源昌公司在二審過程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中寫明,源公司通過侯某、源城建公司、明公司等賬戶匯款合計1905萬元給悅公司,連同源公司支付悅公司的其他款項,合計共支付2000萬元,源公司對悅公司享有2000萬元債權。12月29日,海南高院判決源公司向悅公司支付2000萬元及利息。

債權已過時效,債權人能否繼續主張抵銷債權呢?

最高院裁判意見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1.源公司對悅公司的債權數額應如何認定;2.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3.源公司能否主張與悅公司債務抵銷。

關于源公司抵銷權形成的問題

法定抵銷權作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可產生。其中合同法規定了法定抵銷權的形成條件,即當事人雙方都有相互到期的債務,這種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和對方的債務進行抵銷,但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除外。

綜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源公司對悅公司享有的2000萬元委托費用債權的訴訟時效到期前,源公司與悅公司已經相互負有到期的金錢債務,此時具備法定的抵銷要件。源公司抵銷權成立。另外源公司一審請求確認其有權與悅公司等額抵銷金錢債權,再審請求確認雙方互負2000萬元的債務已抵銷,二者不同。但鑒于源公司有權進行抵銷,且已在一審中以告知舉證證明目的的方式向悅公司發出了抵銷通知,確已發生抵銷效力。因此,源公司一審訴請與再審請求雖略有不同,但不影響本案實體裁判結果,悅公司以源公司再審請求超出一審請求為由要求源公司另行起訴,不予支持。

浩云債務債權律師認為:訴訟時效主要為了防止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那么結合時效立法目的分析,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可以主張抵銷權的,這樣更加有利于維護和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實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