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專利與公司研發項目相似,此時專利申請權該歸誰所有?
發布時間:
2022-04-24

很多企業在研發科研項目時,會聘用該領域的專業人才參與其中,但有時專業人士自己也會進行科研活動,科研內容往往也會與企業項目存在交叉之處。這就導致一些技術成果難以認定為是個人成果還是職務技術成果。那么遇到類似的問題,該如何解決?法律上又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案情回顧】

A公司以研發衛星導航系統GNSS天線及設備為主營業務。當事人B為A公司發起人之一,且持有A公司50%股份,擔任A公司技術研發負責人和技術總工程師。當事人C擔任A公司技術工程師,主要負責高精度測量型天線及設備研發的技術仿真計算工作。2017年5月,B、C兩人將與A公司其他員工共同研發的高精度測量型天線及設備的職務技術成果,以兩人作為申請和發明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

A公司認為,B、C兩人為A公司員工。涉案專利申請是兩人與A公司其他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且涉案專利申請是兩人與A公司其他員工主要利用A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當歸A公司所有。

【浩云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相關法規: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從上面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到,要判斷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需要具體分析一下兩方面:一是涉案專利是否系B、C二人執行A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二是涉案專利是否系B、C二人主要利用A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一、涉案專利是否為B、C二人執行A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首先,關于B、C二人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本單位”人員。法院認為,根據A公司的勞務費用發放記錄及相關會議記錄,可以認定B、C兩人與A公司存在性勞務關系,屬于專利法規定的“本單位”人員,但還需判斷涉案專利是否系二人執行A公司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關于涉案發明創造是否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關鍵是審查該發明創造是否系發明人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與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或單位分配的任務是否密切相關,即審查研發涉案專利是否系B、C二人在A公司的本職工作或者A公司分配的工務或者與其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密切相關。

經審理,法院認為,盡管涉案專利和關聯專利屬于同一技術領域,但涉案專利與關聯專利的設計原理、主要結構差別較大,技術方案亦非密切相關。因此A公司關于涉案專利系B、C二人執行其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員工個人專利與公司研發項目相似,此時專利申請權該歸誰所有?

二、涉案專利是否是B、C二人主要利用A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A公司主張涉案專利系B、C二人主要利用了其包括設備、數據、技術人員在內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對此法院認為,由于涉案專利與關聯專利在設計原理、主要結構、材料、性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且B、C二人基本說明了涉案專利的研發過程及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故A公司關于涉案專利系B、C二人主要利用了其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

關于關聯專利的測試數據能否用于涉案專利。法院認為,不同結構的天線的性能不相同,展現出來的測試數據也不同,一個天線的測試數據,并不能反映另一個天線的性能。因此,B、C二人關于涉案專利與關聯專利在設計原理、主要結構、性能等方面差異較大,B、C二人關于涉案專利的天線結構與關聯專利的天線結構需要分開測試調試的辯稱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

因此,涉案專利并非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最終,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浩云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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